国土资源部对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作出界定

2014-06-17 11:15:06
    国土资源部日前下发关于开展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要求,9月30日前,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成书面数据审核、实地验收、警示约谈和启动问责等各项工作,向国土资源部上报工作报告和数据成果。
    通知指出,此次工作对象为国十咨源部下发的疑似违法用地图斑及矿产疑似违法图斑,主要任务是通过对2013年度土地矿产开发利用情况开展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发现并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评估一个地区年度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状况,对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严重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进行约谈,依据《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对违法用地严重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员和其他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实施问责;通过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反映出的违三法问题,检验及时发现、制止、报告、查处违法用地及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情况,对日常执法工作进行分析评估、督促检查。
    通知对问责政策、“历史批文”、试点用地、非新增建设用地及五种特殊情形违法采矿行为的界定等有关规定作了具体说明。通知提出,经核查,属以下五种情形之一,且属于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确认为违法采矿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一是在实施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中,在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或虽然在批准占地范围内采挖砂、石、土但将其销售获利或假借实施建设为名违法采矿的;二是虽然已向登记机关提交采矿权申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但未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即实施采矿的;三是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且实施了采矿行为的;四是在实施与矿产资源开采有关联的活动中,未依法依规取得相关许可即采矿的;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中伴随矿产品采出并将其销售获利或者假借实施上述活动违法采矿的。
通知强调,凡2013年度内发生的违法用地、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不论是否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图件数据中体现,一旦发现,必须纳入2014年土地矿产卫片执法监督检查数据统计。对隐瞒不报的,要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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